山西省畜牧兽医学校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校名称是山西省畜牧兽医学校
第二条 本学校住所是山西省太原市汇锦街12号。
第三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类型是全额拨款类,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00 万元。
第四条 本学校举办单位是山西省农业厅。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校的宗旨是培养中专学历畜牧兽医人才、促进农业发展。
第六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农业、畜牧兽医学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
(二)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开发培训和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长办公会。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学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机构任命 。
第十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学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 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本校设13个中层管理机构: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人事科、教务科、基础科、畜牧兽医科、学生科、招生就业办公室、培训科、后勤科、保卫科、财务科、膳食科。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设专业。专业名称按照国家颁布或核准的专业(工种)目录确定。开设尚未规定的专业(工种),依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经充分论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年级专业教学情况,由各科教师根据大纲制定教学工作计划,教务处审核后实施,以全面实施教学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由有关领导和老教师成立督导组,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学生技能等级考试按照山西省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社会调查、生产劳动以及法制教育、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重要环节,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证达到预期目的。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体育保健、健康卫生工作,增进学生身心健康。重视艺术教育,培养高尚情操,提高审美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各专业设施设备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技术和教育的有效整合,推进教育现代化。
第二十条 学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学生的培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学及学籍管理办法,发挥学籍管理对教学的监督调控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后勤部门要对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强食堂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教师持证上岗,专业课教师需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视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与提高,使他们真正成为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培养新人的专业(学科)骨干力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教师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者,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努力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平等待人,热心服务,讲究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学校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三条 本校按照《山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助学金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团委、学生会组织学生活动,要积极配合学校行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做好对青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教育教学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和在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七章 招生、实习和就业
第四十条 本校主要面向全省招生。
第四十一条 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本校学生,凭区、县级医院证明,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年仍未康复者,应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申请复学凭区、县级医院的康复证明办理。本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不超过两年。
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学生,只要理由充分,本校依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转出或转入的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或学生自行联系到相关企业实习,并与企业(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或合同书。
第四十三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按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修业期满,达到中专毕业水平的,本校发给经省教育厅验印的中专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企业和社会的需求,积极承担多种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任务,包括在职工人的提高培训、专业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等。
第四十五条 按照现行职业技能鉴定方法,学校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含应知、应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按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修业期满,达到中专毕业水平的,本校发给经省教育厅验印的中专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招聘会,负责推荐学生就业。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学校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学校、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 本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学校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学校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举办机关决定撤销;
第五十七条 本学校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学校终止后,本学校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六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学校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7年 4 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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